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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沈阳市关于深化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来源:沈阳招才引智活动平台 时间:2020-10-09 作者:沈阳招才引智活动平台 浏览量:

沈人社发〔2017107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破除束缚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给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松绑减负,让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在收入分配上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在“人才战”上拥有更大的主动权,有效遏制人才流失,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尊重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的氛围环境,助推沈阳新一轮振兴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以增量改革为牵引,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逐步提高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水平,调控范围原则上按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00%-300%掌握,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量力而行,兼顾事业持续发展、经费收支情况和职工收入水平三者之间的平衡,提出具体的增长幅度,由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据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现有发放水平、持续发放能力和所属行业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统筹调控其绩效工资水平。超出部分主要用于科研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创新团队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二、扩大分配自主权

允许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实行档案工资封存,实行按岗定酬、按劳分配、异岗异薪、多劳多得、向一线倾斜的工资分配方式。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在完善内部考核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科研人员所聘岗位特点、工作要求,可在核定的总量内进一步优化薪酬结构,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和标准。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单位公开。

三、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办法

对于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引进的部分紧缺或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其本人基本工资可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根据岗位变动、年度考核等情况正常调整,所需工资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也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允许科研人员适度兼职兼薪

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工作业绩可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与科研人员及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兼职的工作期限、兼职期间在本单位及兼职单位的待遇、保险等权利和义务,实行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影响原单位工作、损害原单位利益。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不属于绩效工资范畴、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五、提高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时,项目承担单位和完成人之间可以事先约定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本省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其中,领导班子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人员,原则上不获得股权激励。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与分配,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六、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

强化科研机构、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以及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等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七、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

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考核和分配工作的指导,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要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总量挂钩。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考核和分配有机结合起来,真正体现约束与激励相结合,切实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要体现不同岗位差异,重点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八、统筹实施,确保平稳

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要正确引导职工,增加绩效工资总量不是简单的长工资,而是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遏制人才流失的举措。要考虑相关群体的平衡,确保稳定。

九、经费来源和保障

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十、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责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姜胜

联系电话:024-2253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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